行業動態
民航局日前發布《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適用于對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不含港澳臺地區)從事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。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30座( 含機組)以下的民用航空器,按照與包機方所訂立的文本合同提供的不定期載客運輸服務。
包機飛行企業應當符合四個條件。一是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,且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中包含載客類的經營項目;二是購買或者租賃至少兩架符合民航局適航管理規定,且具有標準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;三是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;四是通過民航局規定的不定期載客飛行運行種類的運行合格審定。詳情如下:
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對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管理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維護通用航空市場秩序,根據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 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《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 管理的暫行規定》和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》等法律、行政 法規、規章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不含港澳臺地區)從事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(以下簡稱包機飛行企業) 的管理。
第三條 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30座( 含機組)以下的民用航空器,按照與包機方所訂立的文本合同提供的不定期載客運輸服務。
第四條 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通用航空包機飛行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。
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的通用航空包機飛行實施監督管理。
第二章 經營規范
第五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,且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中包含載客類的經營項目;
(二)購買或者租賃至少兩架符合民航局適航管理規定,且具有標準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;
(三)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;
(四)通過民航局規定的不定期載客飛行運行種類的運行合格審定。
第六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具備充分的責任賠償能力。鼓勵包機飛行企業購買乘客責任險、機身險等補充保險,并為包機方提 供購買航空意外險的便利條件。
第七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與包機方訂立合法的、不可轉售的文本合同,并依據合同約定提供包機飛行服務。
合同中應當至少明確如下內容:
(一) 服務事項范圍;
(二)收費標準;
(三)服務流程與服務標準;
(四)包機飛行使用的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、乘客責任險、機身險等保險購買情況;
(五)服務糾紛解決方案;
(六)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賠償方案;
(七)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事項。
第三章 運營管理
第八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取得相關飛行計劃的批復。
第九條 涉及特殊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任務審批的,包機飛行企業應當按照《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》的要求履行報批手續。
第十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按照《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信息報送要求及考核辦法》 的規定備案計劃活動信息、報送生產經營數 據及民航局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數據。
第十一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按照《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》 的要求報送企業年報。
第十二條 包機飛行企業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、擾亂市場秩序。
第十三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,明確處理程序,并在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之日起 30 日內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。
第十四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15日內予以 處理、答復。
投訴處理記錄應當至少保存 3 年。
第十五條 涉及鋰電池管理的,包機飛行企業應當參照《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》 的有關要求執行。
第十六條 包機飛行企業應當按照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》 的規定,制定飛行事故應急救援計劃及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,并與所使用機場或者相關責任主體簽訂應急救援保障協議,確保在緊急狀況下具備有效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“ 日” 為“ 工作日” 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來源:臨云行公眾號 中國民航局